为加强村民自治管理,引导村民自觉遵守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自查自改身边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近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围绕有效防范化解自建出租房屋火灾风险,共同研究制定《北京市村民自建出租房防火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范本。

  公约分为“管理规约”和“禁止性约定”两部分,共14条。

  管理规约对房屋集中出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出租人应对房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备设施、用电用气等进行统一管理,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及时劝阻、制止租户违法违规行为。

  管理规约还对村民自建出租房的消防设施器材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出租房屋在3层及以上时,至少保证2部楼梯且首层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保障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畅通,不堆物堆料;按照要求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示、简易水喷淋等消防设施器材。

  禁止性约定要求,不在出租房屋的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住宿区域与店面区域无实体墙防火分隔,且住宿区域无直通室外疏散安全出口的宅店混合建筑,不对外出租住人。

  值得注意的是,禁止性约定还要求,不在出租房屋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护网、广告牌、铁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已经设置的需要拆除。

  三部门要求,鼓励各村广泛学习宣传公约,结合实际针对性制定完善本村防火安全公约,引导广大村民自觉遵守公约,共建“平安和谐、安全稳定”的美好家园。

  北京市村民自建出租房防火安全公约(范本)

  为做好村民自建房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北京市村民自建出租房防火安全公约》,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使用人要自觉遵守,互相监督。

  【管理规约】

  1.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区、街乡镇相关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依法明确和落实出租人、承租人、使用人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措施。

  2.房屋集中出租的,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房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备设施、用电用气等进行统一管理,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及时劝阻、制止租户违法违规行为。

  3.出租房屋在3层及以上时,至少保证2部楼梯且首层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保障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畅通,不堆物堆料。

  4.按照要求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示、简易水喷淋等消防设施器材。

  5.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认识自建房常见火灾风险,会报火警,会使用身边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6.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掌握疏散逃生基本技能,发生火情时能够选择安全的疏散逃生路径和逃生方式快速逃生。

  7.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对自建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及时整改指出的隐患问题。

  【禁止性约定】

  8.不在出租房屋的租住房间内、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9.不在出租房屋的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

  10.不私拉乱接电线,不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不在变配电箱、电器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11.不在出租房屋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护网、广告牌、铁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已经设置的需要拆除。

  12.不在供人员疏散的场院、内院、天井设置封闭顶棚、雨棚;已经设置的需要拆除或在封闭顶棚、雨棚开设自然排烟口且开口面积不少于院落地面面积的50%。

  13.不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不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疏散通道、楼梯;已经设置的需要拆除。

 

  14.住宿区域与店面区域无实体墙防火分隔,且住宿区域无直通室外疏散安全出口的宅店混合建筑,不对外出租住人。

  原标题 百度将部署上万辆无方向盘汽车,成本仅行业十分之一

 

  e公司讯,7月21日,由百度与央视新闻联合举办的2022百度世界大会在线上召开。基于自动驾驶技术的重大突破,百度发布无方向盘无人车Apollo RT6,成本25万元,量产成本大幅降低至业界的1/10;基于飞桨深度学习平台,百度在预训练大模型领域取得进展,与中国航天共同发布全球首个航天领域的大模型。百度明年将在萝卜快跑平台使用RT6,未来可以在全国部署上万辆。李彦宏判断,未来打无人车,要比现在打车便宜一半。

  原标题 深圳学前教育条例出炉:鼓励有条件幼儿园开设托班

  深圳市教育部门负责人介绍,随着学前教育学位的加大供给以及人口结构的自然调整,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如何扩充学位资源?怎样突出体现幼儿园的普惠性特点?如何确立幼儿园教师的薪酬待遇?新法在现实层面回应社会关切,亮点频出。

  鼓励有条件幼儿园开设托班

  “三胎”大背景下,幼儿托育需求旺盛。在保障适龄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之权利的同时,新法也将部分“托育”纳入考量。

  相对于3-6岁的学前教育,“托育”主要针对2-3岁的幼儿。《条例》提出,要保障深圳户籍和符合条件的非深圳户籍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可就近入读普惠性幼儿园,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

  市教育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深圳3-6岁幼儿园学位仍不足,暂时不允许提供2-3岁幼儿的托班,随着学前教育学位的加大供给以及人口结构的自然调整,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深圳四年内新增幼儿园学位14.5万座 基本满足学前教育需求

  据教育部门介绍,到2025年,深圳将新增幼儿园学位14.5万座,将基本满足学前教育学位需求,除推动立法顶层设计外,《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也已于今年四月出台,《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也将于近期出台。

  幼儿园建设用地全市统一规划

  土地资源紧张一直困扰深圳学前教育发展。在发展空间上,《条例》明确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这也是首次以立法形式,为学前教育用地提供的制度化安排保障。

  此外,对于已建成区域内幼儿园数量不足的,《条例》明确将予以补足,规定:根据幼儿园及其托班学位需求,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或者采取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用房。

  强调“公益”严控“逐利”

  此次立法,还特别强调了学前教育“公益”属性。《条例》要求,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同时严控幼儿园的“资本逐利”行为,《条例》提出,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收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参照中小学教师

  人才流失率高、职业吸引力不强成为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条例》正式明确,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纳入总量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参照同等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

  与之对应,园长、教师以及保育员等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培训证书。其中,园长应当具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贯彻“双减” 幼儿园禁止超前教学

  “双减”同样贯彻进学前教育领域。课程设置上,《条例》明确幼儿园应以“培养学前儿童良好的行为习惯、情感态度和学习品质”为目的。不得采取小学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不得举办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强化训练为目的的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

  幼儿园餐食不得委托承包

  为严控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条例》规定幼儿园餐饮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自主经营、自行管理,不得委托承包。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项目和有效期内提供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除预包装食品外,幼儿园内集中用餐,原则上由本园食堂加工供应。确有需要采取校外配餐的,应当向教育部门报备,并严格执行校外集体配餐相关规定。

  新京报讯 7月19日,北京市发布关于统一202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全文如下:

  一、自2022年7月起,本市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1884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5869元。

  二、自2022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1.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1884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376.8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18.84元。

  2.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5869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173.8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58.69元。

  三、自2022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20.8元 。

  四、自2022年7月起,本市2022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1884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377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9日

  原标题 深圳修订《医疗条例》:率先建立“生前预嘱制度”

  据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讯 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医疗条例(修订)》),修订完善了这部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

  记者获悉,本次修订主要聚焦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供给侧改革,立足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强化医疗全行业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对医疗机构登记和分类管理、医患双方权益保护、专科护士制度、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与能力评价、医疗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很多内容属于全国首创。

  亮点一:

  医疗机构须尊重患者的“生前预嘱”

  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有必要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和使用生命支持系统?

  对此,患者本人的意愿应该得到充分尊重。为减少患者承受不必要的伤痛和避免医疗纠纷,《医疗条例(修订)》对尊重患者医疗自主权进行了制度创新,在全国率先立法要求医疗机构尊重患者的生前意愿: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要求,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规定条件的生前预嘱后,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

  亮点二:

  目录外用药需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在治疗过程中,假如用药不公开透明,没有取得患者同意就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或自费药品等,容易引起纠纷。

  《医疗条例(修订)》增加了应当取得患者明确同意的情形,补充了采用药品说明书未明确的用法使用药品、开具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外药品或者为医疗保险患者自费药品等,均应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亮点三:

  讨论性医学文书可不向患方公开

  在对患者病情的讨论中,应该鼓励医疗卫生人员敢于发表意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再通过讨论、分析、研究,最终得出最适合患者的诊疗方案。假如将讨论过程向患方公开,可能会导致医疗卫生人员不敢发表意见,从而不利于对患者的治疗。

  《医疗条例(修订)》在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复印、复制病历的总体要求下,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予以变通,明确疑难病例讨论、手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等结论性意见应当在病程记录中予以记录,讨论记录等讨论性医学文书作为病历资料的附件保存,医疗机构可以不向患方公开。

  亮点四:

  民营医院不得随意增加服务项目

  不少民营医疗机构屡遭投诉:服务项目五花八门、具体内容不明确、随意创设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为此,《医疗条例(修订)》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规范,通过变通国家关于“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规定,明确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本市医疗服务项目以外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并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亮点五:

  杜绝违规机构和人员“换马甲”

  刚被吊证的医疗机构,换个“马甲”重新执业登记后,马上又再次营业?

  为了杜绝这种事情,《医疗条例(修订)》增加了医疗机构违规经营负责人和投资者的禁业限制等规定,明确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其负责人以及出资者、举办者5年内不得出资、举办医疗机构或者作为医疗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医疗业务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业务负责人。

  亮点六:

  打通中西医同时执业的“壁垒”

  深圳有一批临床类别医师,虽然已经通过了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但是鉴于国家不允许临床类别医师同时注册中医类别,导致他们如果想从事中医执业活动,必须放弃原执业注册类别,重新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

  通过变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疗条例(修订)》适当扩大了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允许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临床医师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允许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中医医师申请增加注册临床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同时,对《医师法》规定的关于医师增加执业范围的内容予以细化,明确参加专业培训,并经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增加注册同类别的相应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亮点七:

  加强对医卫人员“挂证”的管理

  目前,除医师和护士外,从事药学、检验、检查、康复治疗等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不需要明确其执业的医疗机构,导致存在一个医疗卫生人员在多个医疗机构“挂证”,但实际上未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的现象,这不利于医疗监督管理。

  如何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管理?《医疗条例(修订)》对此作了规定,明确从事药学、检验、检查、康复治疗等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本市医疗机构执业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职称证书,并通过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办理执业备案,明确其主执业机构。

  亮点八:

  率先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专科护理门诊,为公众提供更便利、更有效的护理服务。然而,由于目前只有医师才可以开具处方,致使专科护理门诊需由医师开具处方后,护士才可以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无法实际发挥专科护理门诊的作用。

  借鉴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均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限的做法,《医疗条例(修订)》授予专科护士一定的执业权限,允许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外用类药品处方,以提高护士的专业能力,切实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护理服务。

  亮点九:

  港澳医师可在深圳“多点执业”

  跨境医疗有利于推动深圳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目前,内地医疗卫生人员和外国医师均可以多点执业,但《香港和澳门特区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

  为鼓励和引导高水平境外医师来深圳执业,《医疗条例(修订)》对此进行了变通,允许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经备案后多点执业;属于短期执业的,应当取得其主执业机构同意。

  亮点十:

  境外医生在深圳干满3年须考核

  目前,部分来深圳执业的境外医师水平不高,纠纷频发,必须加强管理才行。

 

  《医疗条例(修订)》借鉴港澳台医师须定期考核的有关规定,明确所有境外医师在本市执业累计超过三年的,应当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深圳特区报首席记者 罗莉琼 通讯员 深卫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