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4日,欧盟领导人举行特别峰会,就乌克兰局势进行紧急磋商,同意对俄罗斯采取进一步一揽子“重大”制裁措施。(总台记者 郑治)

  随着去年原油价格的一路走高,全球五大原油巨头四季度的现金流达到了2008年初以来的最高水平,当时油价有史以来首次突破每桶100美元。

  这五大原油巨头——英国石油(33.06, 0.07, 0.21%)、壳牌、道达尔、埃克森美孚(78.24, -0.76, -0.96%)和雪佛龙(136.04, -1.75, -1.27%)——最近发布的财报显示,四季度盈利均超过市场预期。五家公司的四季度的自由现金流总计达到370亿美元,布伦特原油去年四季度均价为80美元左右。相比之下,他们在2008年一季度的现金流总额为400亿美元,而当时的布油均价为每桶96美元。

  这五大巨头四季度调整后利润总额达到310亿美元,也创下9年多以来新高。

  对于一个在2020年新冠大流行期间承受着债务膨胀和大宗商品价格暴跌的行业来说,这是一个大逆转。2020年底,这五大巨头共亏损近190亿美元。

  今年的前景看起来也很乐观。道达尔能源公司首席执行官Patrick Pouyanne表示,需求正在增加,但由于多年投资不足,供应仍然“相当有限”。

 

  英国石油公司首席执行官Bernard Looney表示:“你可能会看到,由于投资不足,即使能源转型正在加速,油价也会高得多。”

  英国天然气和电力供应商Ovo Energy已通知员工,计划裁员1700人,相当于其6200人员工总数的近四分之一。此次裁员与OVO三年前收购的SSE的业务整合有关。

  本周较早时,OVO Energy就其子公司SSE向消费者发出“判断失误、毫无帮助”的建议道歉,这些建议称,消费者可以通过依偎在宠物身边和锻炼身体等方式来节省取暖费。

  此前,该公司在网站上向其用户提出了10种“这个冬天简单又经济的保暖方法”,这些荒唐的建议包括“抱紧你的宠物和爱人”,吃一些生姜和燕麦粥,以及不要吃辣椒,“因为辣椒会让你出汗”。

  还有一条建议是“动起来”,比如打扫房间、“跟孩子们进行呼啦圈比赛”,做开合跳等。

  SSE能源服务公司是一家电力和天然气企业,于2020年被OVO Energy收购。

  这些建议很快引发舆论强烈批评,由于供应链危机和能源价格上涨,英国家庭今年的电费预计将增长一倍,收入将面临自2008-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的最大紧缩。

  到今年4月,英国家庭的能源账单预计将增长逾50%,即700英镑,达到平均每户家庭每年2000英镑。

 

  OVO Energy的一位发言人已就此道歉,他说:“我们理解今年我们很多客户的处境将多么艰难。我们正在努力寻找解决能源危机的有意义的办法,我们认识到这个博客的内容判断失误,而且毫无帮助。我们感到很尴尬,并真诚地道歉。”

  北京时间1月14日上午消息,据报道,谷歌宣布将花费10亿美元购买其靠近伦敦托特纳姆法院路的办公楼,表明该公司正在大举押注线下复工。

  事实上,谷歌还在伦敦的国王十字街建设一个新的总部,因为他们将办公室视作一个“人们相互协作和建立人际关系的场所”。

  如果加上英国其他地方的办公室,此次购交易将令谷歌在该国的员工容纳能力达到1万人。谷歌目前在英国共有6400名员工,但该公司曾经表示,他们在过去一年增加了近700个职位,目前还有165个开放职位。

  尽管员工线下复工的意愿还存在不确定性,但谷歌依然决定投资购买中央圣吉尔街的办公楼。

  在英格兰,由于对工作合同的需求减少,导致空置率在疫情期间大幅增加,许多办公室被迫关闭或转做他用。

  房地产中介公司预计,随着人们的工作方式越来越灵活,未来几年将出现市场冗余。

  但对于必须满足严格排放目标,并且希望提升人才竞争力的公司和投资者来说,拥有一流环保资质的高端办公室依然很抢手。

  在谷歌内部,该公司表示“一些”英国员工已经决定永久性转向远程工作模式。从全球来看,约有20%的谷歌员工获准全天候居家办公。

  谷歌在疫情期间多次调整和延长远程工作政策。他们最近还告诉员工,其目标是让员工每周在办公室工作3天。

  谷歌领导层对接种疫苗的态度很坚决,并且宣布了一系列激励措施,例如先后为拒绝接种疫苗的员工提供带薪和无薪假期。

  谷歌表示,该公司的部分投资将用于改变现有办公空间的用途。谷歌CFO鲁斯·珀拉特(Ruth Porat)在声明中说:“我们有幸在英国运营了将近20年,此次购买中央圣吉尔街的办公楼反映了我们对在该国实现增长、取得成功的持续承诺。”

  谷歌将成为中央圣吉尔街现有企业的新房东,包括NBC环球。谷歌还表示,该公司的租户不会因为此次购买而发生变化。

 

  谷歌国王十字街园区的成本也与中央圣吉尔街办公楼相仿,那里已于2017年动工,但尚未确定完工日期。

  (原标题:国家网信办:APP提供者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 营造虚假流量)

  财联社1月5日电,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假流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应用程序监测评估机制,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效能,坚决打击网络黑灰产,防范下载量、评价指标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以虚构下载量、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全文如下: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活动,包含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网络音视频、生活服务等信息服务类型。

  本规定所称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包含应用商店、快应用、互联网小程序、浏览器插件等平台分发服务类型。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五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内容安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强化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章 应用程序提供者

  第六条 应用程序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通过应用程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提供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提供服务。

  第八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要求注册用户遵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审核、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注册用户,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假流量。

  第十一条 应用程序应当符合网络安全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发现其应用程序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开展应用程序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保障数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监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从事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公开处理规则,遵守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有关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第十四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各项义务,严格落实未成年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用户提供诱导其沉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章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

  第十六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台运营主体基本情况;

  (二)平台名称、域名、接入服务、服务资质、上架应用程序类别等信息;

  (三)平台取得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材料;

  (四)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文件;

  (五)平台管理规则、公约、服务协议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备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已经履行备案手续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名单。

  第十七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上架的应用程序实施分类管理,并将应用程序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上架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根据应用程序提供者的不同主体性质,公示提供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第十九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名称、图标、简介、信息服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等进行审核,发现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特别是违规使用党和国家形象标识或者假冒国家机关名义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发现含有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的,存在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应用程序提供的信息服务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相关许可等情况进行核验;属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范围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核验。未通过核验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应用程序监测评估机制,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效能,坚决打击网络黑灰产,防范下载量、评价指标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以虚构下载量、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与应用程序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管理责任。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发现防范应用程序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暂停服务、下架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醒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健全受理、处置、反馈等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依规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市场公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依法依规从事信息服务活动。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者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是指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