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与精算师们促膝长谈,现为大家揭秘:如果一辈子只买一份保险,应该买什么险?以下为小编与精算师哥哥的对话,大家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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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只买一份保险,该买什么险?

  A:重疾险,重疾险,重疾险!!!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理由你也不用再问了,人家王石都说了,保险应该买!没有为什么,就得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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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选择重疾险呢?

  A:以我在保险公司多年的摸爬滚打,因病致贫的事情见多了,许多家庭为了治病四处借钱、变卖家产。作为一名保险从业者,我越发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特别是重大疾病保险,虽然它不能消除病痛,但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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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么说我也要买一份重疾险咯?

  A:那必须滴啊,你现在买还比较便宜,年龄越大保费越贵。(小编刚想说为什么呢,精算师哥哥已经抢答了)别问我为什么,原因有三个:

  第一,重大疾病发病率越来越年轻化,我们公司刚接到两个理赔案例,一起肾功能衰竭,一起心肌梗塞,一个70后一个80后。再告诉你个数字,保险行业重大疾病平均索赔年龄是42岁,而不是我们想象的60或70岁;

  第二,买得越早越便宜,刚出生的娃娃买最划算,举个栗子:40岁的保费可能是20岁的1.5-2倍,而享受保障的年限反而短了;

  第三,年龄越小身体越好越容易通过核保,30岁的人可能买70万重疾险不用体检,但是45岁的人可能30万就要体检了,如果想买高一点保额的,查这个查那个,麻烦不说,还不一定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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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买多少保额合适呢?

  A:我这有一张表,上面详细列举了一些重大疾病所需的治疗费用,现实一点讲,我认为至少要买50万。我一个朋友的太太得了良性脑肿瘤,在某医院ICU住了两个月,花了70万,听说家里已经开始卖房子了,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是个头。都不敢想象这事要是发生在我身上会怎么样,看病的钱,房子的贷款,小孩上学和家里日常开支,后续康复的钱,真是个无底洞啊。这里一定要和大家澄清一个观念,那就是重大疾病保险绝不仅仅是看病的钱,还要考虑康复护理费用,和家庭收入损失的那部分钱。

  重大疾病所需治疗费用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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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样的人最应该买重疾险?

  A:你认为谁最应该买?肯定是大人,因为大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由此,衍生出正确购买保险的顺序:

  第一,一定是先大人后小孩,小孩出事,我们情感上是很受伤害,但是对经济上没有影响,只要家庭经济支柱健康平安,那这个家存续的来源就不会断,也就有能力继续挣钱给小孩看病。

  第二,先保障后理财,保险的保障功能一定是第一位的,而且这种风险转嫁功能只有通过保险才能实现,理财储蓄投资,都应该在你购买了充足的保障之后再考虑,而且从精算角度讲保险的本质就是保障,购买保障型保险也最划算,理财型的不建议买,当然有钱任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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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买重复了能理赔吗?

  A:这是最后一个问题吗?(小编:是的)好,简单地说,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公司给你承保了多少额度,就该赔你多少,而且每家保险公司之间的理赔互不影响。就是这个人确诊得了合同约定的疾病比方说恶性肿瘤时,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一笔钱,和实际花费多少没关系,只跟他购买的重疾险保额有关。

  比方这个人不幸得了甲状腺癌,实际只花费了10万,但他在A公司买了50万防癌险,B公司买了30万重疾险,那么他总共可以得到80万理赔款。有了这笔钱,他不用急着返回去工作挣钱,可以好好地在家休养,等身体完全恢复以后再重出江湖,而且家庭日常开支也有了,这也正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强调重疾险保额要买够的原因。

  最后精算师哥哥强调:不要带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和家人不会得大病,上流社会的富豪受尽医疗资源的呵护都没能逃脱疾病的魔爪,更何况我们普通老百姓呢?没有人因为买了保险而变穷,但却有很多家庭因为没买保险或没有购买足额的保险而陷入万劫不复之地。

  所以,趁时间尚早,身体尚好,赶紧给自己和家人购买一份重疾险吧。总而言之重疾险必须买,越早买越好!

 

  声明: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国家级专项法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昨天起全文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可在今年年底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存款保险条例是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我国是迄今尚无存款保险制度的极少数国家之一,此前就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动议,我国已整整酝酿了21年。

  存款保险制度属于防范金融安全的一道市场化制度屏障。尽管这些年国内财经媒体时不时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介绍性报道,但多数国人对这项制度仍一知半解乃至不甚了了。拿大白话讲,就是国家以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规定各商业银行从营业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向专业保险公司购买存款安全保险,一旦银行面临破产清算,由保险机构向拟破产银行的存款人支付存款本息的制度,以避免存款人因银行破产而“血本无归”。

  眼下,国内银行业只设有一道挤兑防火墙—央行按总存款额的一定比例(目前大约在18%左右)向大小商业银行提取存款准备金,在某家银行遭遇挤兑危机时,动用存款准备金平息挤兑风波,以避免挤兑风波蔓延至更多商业银行。

  我国众多名号各异的商业银行,早年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转型”而来。由于没有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商业银行的存款安全其实是由政府信用来提供担保。现 实中,国内商业银行鲜有破产清算之案例发生,但这并非因为国内商业银行的安全防范技能高于国外同行,而是政府一旦发现哪家商业银行出现“经营异常”,就会 果断出手强制干预。于是,国内商业银行被国际同行戏称为“不死银行”。久而久之,国内绝大多数存款人也就丧失了基本的存款安全概念和规避存款风险的意识。

  其实,普通储户未必清楚的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不死神话”是以两大不菲代价换来的。其一,政府对“经常异常”商业银行的强制干预并无法律依据可循,而政 府强制干预还扼杀了商业银行间的优胜劣汰。国内商业银行一旦脱离政府这个“安全保姆”往往不知所终,更不敢轻率开拓风险较大的金融新业务,除了导致国内众 商业银行长不大、长不壮,更助长同业间有限业务的恶性竞争。

  其二,一国的银行业若不设置存款保险制度,该国的民营银行在事实层面是不可 能真正得到发展的,甚至连筹建合法性都应该被质疑。道理很简单,目前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银行、上市银行)多少皆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如果其中的哪一家 真的面临破产清算,政府好歹还能以避免国有资产损失为由对银行实行“注资施救”。而如果哪家纯民营银行面临破产清算,政府若出于社会稳定之考虑对其“注资 施救”,不但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连道义上也完全站不住脚。

  经历了十数年千呼万唤,又借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之东风,央行在 这半年间勉强批准民资筹建5家纯民营银行。为此,各界均批评央行步子太小,可又有谁来体谅央行做“小脚女人”之苦衷。因为如前所述,在没有率先建立存款保 险制度之前,央行批准民资筹建纯民营银行,一旦遭舆论较真,央行此举将可能涉嫌违法。其暗含的逻辑是,一旦民营银行存款出了问题导致储户集体“闹事”,难 道由政府动用财政资金来为储户损失买单么?若政府真这么做,法律依据何在?所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民营银行大发展的基本前提。

  讲明 了道理和原委,相信普通民众能对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持欢迎态度。但令民众不解和担心的是,意见稿为啥设定50万元的赔偿线?存款低于50万元全赔,超过 50万的赔偿则要视具体情形而定。按国际惯例,赔偿限额通常为该国人均GDP的2至6倍,如美国5.3倍,英国3倍,印度1.3倍,中国则设定为12倍。 简言之,50万元以下全赔就是这么测算出来的。这充分考虑了国内民众普遍缺乏存款安全防范意识,以及意识养成需要时间等因素。此外,动用存款保险基金赔付 储户系最后的办法,通常是先找好银行替破产银行擦屁股,此时,储户存款就自动转到接盘银行手上。当然,一旦存款保险制度在国内正式实施,余钱较多的储户就 不能再把“所有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了。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质,是存款风险由政府大包大揽改成“市场兜底”。既然金融体制改革的最大取向是搞活金融,这一步就非迈不可

  本报讯 (记者周慧)昨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保监会相关人士指出,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 品,或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

  上述文件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严查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昨日,保监会还颁布了《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 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意见》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区分销售制度,将 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相应需求的消费者。

  在此基础上,《意见》对保险公司销售行为的5项禁止性要求:一是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 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是不得在销售活动中阻碍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三是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 险合同,或者为消费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四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提供虚假产品信息;五是禁止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或追认而代替其签订 保险合同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行为。

  与此同时,《意见》提出通过电话或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保留与双方权利义务相关的电话录音和网络销售痕迹。此外,《意见》还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委托合同约定,规范与其有代理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并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销售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案件特点

  1、非法性,集资者大多不具备发行债券或销售理财产品等主体资格,且集资项目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2、公开性,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客户信任,公开宣传一些非法集资项目,甚至约定介绍其他人加入可获取额外收益;

 

  3、利诱性,集资者大都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出资人高额回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元月 陈婷婷)随着保险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暗藏的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等乱象频频被曝光,保监 会整治的重拳也蓄势待发。昨日,保监会下发《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禁止保险营销员私自跨界销售其他金融产品,发 生重大风险要追责高管。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而在具体的销售环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 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 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而为了扼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保险营销员私自售卖非保险金融产品情况的发生,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销售非保 险金融产品进行统一授权和集中管理,禁止分支机构擅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且应就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建立专门业务台账,实行单独核算,将相关资金与自有资 金、保险资金等进行有效隔离。

  此项规范之所以出台,与当前一些保险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销售活动 不无关系。因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不断暴露,有的甚至已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为保险机构的正常经营埋下隐患。

  今年6月底,沪上一则某险企业务员因第三方理财机构总裁潜逃,造成其私售帕拉迪2000万元的理财产品打水漂的传闻激起千层浪,保险行业私售“飞单”的潜规则见诸报端。

  而保监会还为保险机构卖非保险金融产品设限,其中规定,今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需在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10个工作日内,向参与销售机 构所在地的保监局提交包括非保险金融产品符合《通知》要求的证明、拟开展销售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取得销售资质的证明等。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已销售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集中力量排查风险并做好规范和处置工作,采取抽查基层机构、访谈从业人员和客户等多种方式,持续深入排查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

 

  对于排查出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监管层也列出相应的分类规范和处置。其中,与《通知》相符,可以依法合规销售;涉嫌非法集资的,要立即停止销售, 及时报告,有效处置风险;不符合《通知》要求、暂未发现风险苗头的,要停止销售,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风险隐患。对排查不认真不彻底、导致发生风险的,或 者发现和处置风险不及时不到位、酿成重大风险事件的保险公司,保监局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是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进行“一刀切”,而是选择了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靴子”年内或将落地。

  继保监会对《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在行业内部小范围地开征意见,这部年初开始就一直备受瞩目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新规或在年内落地。

  对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目前仍无细则出台。今年4月,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50%以上的寿险公司才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过,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多方了解,该意见曾经经过多轮讨论还未落定。

  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在业内已经经过了多轮意见征求,征求范围也在发生变化。9月初,理财型保险产品在天猫旗舰店遭遇全线下架的“下架潮”事件更是将互联网保险监管推上了风口浪尖。

  无论是近日监管层的表态还是此轮征求意见的《暂行办法》内容,都指向了真正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本质。对于未来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方向,《暂行办法》中明确,保险公司应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今年9月,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在一个公开场合表示:“在为互联网营造宽松发展环境的同时,也要坚持底线思维,高度关注风险。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与互联网的深度整合,传统保险的风险依然存在,这些风险可能因为互联网的传播被放大和加速,影响保险市场的稳定。”

  除产品引导外,《暂行办法》中最受行业关注的则是跨区域销售问题。一位险企电商部门负责人曾在年初向本报记者透露,监管层针对互联网保险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将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的规范也将突破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这一问题。

  而近日,上述险企电商部门负责人则表示:“跨区域销售的突破可能难以实现,尤其是对中小保险公司而言。”有分析称,目前保监会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政策存在诸多“真空地带”,如跨区域经营是否被打破、异地投保应该由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服务、全国的客户应当受哪个地区的监管保护、打折返利等活动是否违规、低门槛的准入方式是否会搅乱市场等等,其中,跨区域经营成为最制约保险网销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从《暂行办法》来看,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是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进行“一刀切”,而是选择了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涉及以下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包括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及保证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

 

  此外,《暂行办法》亦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而信息披露亦是此次“下架潮”中监管层明确的问题所在。